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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

【信息时间: 2013-12-02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通市委政法委等多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110接处警对接工作实施办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他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报警投诉。各级公安、妇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公安、妇联的领导、协调下,市区及各县(市)均要依托110报警服务台,成立“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中心”(以下统称“投诉中心”),在基层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成立“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站”(以下统称“投诉站”)。
各地公安部门均要在醒目位置,统一挂设“投诉中心”或“投诉站”牌(材质、规格待定),视情设置必要的指引标识。
投诉中心或投诉站的日常运作,应由报警服务台及派出所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实行24小时全天候接受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的勤务运作方式。
第五条 各投诉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受理广大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报警,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优先接警,指挥有力,协调有方,快速出警,及时救助,依法取证,依法处置。
对现时发生的,应依照接处警工作流程进行先期处置,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下达处警指令,并对处警单位及民警的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调用相关警力和装备设施进行增援。
对非现时发生的报警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了解,并提供相应帮助,按管辖职权进行分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
第六条 投诉中心暨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时,应当做到:
(1)迅速接听,细致询问。应在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询问核实警情的主要情况,问清报警人或当事人报警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用语规范,态度热情。
(2)及时受理,耐心解答。认真落实首接责任制,对受理范围内的报警投诉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对有关政策、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的咨询电话,应视情予以解答、引导;对受理范围外的其他报警,应耐心地予以解释,并告知解决问题的办法或途径。
(3)迅速报告,准确指挥。接报或发现重大警情应迅速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按工作规范,科学、灵活地运用指挥调度手段,合理调派警力和装备,实现准确指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4)认真记录,注意保密。对接报的每起报警投诉,都要如实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报警、投诉的相关内容,不得向被举报投诉人及无关单位、人员透露。
第七条 各投诉站要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报警投诉人的接待和相关警情处置工作,确保受害人投诉有门。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或控告后,必须认真接待,及时调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处警单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要本着优先出警、优先救助的原则,在接到投诉中心指令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采取有效救助保护措施,减少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恶性案件。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予以训诫;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警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应按要求进行先期调查取证,对无法现场调解的家庭矛盾纠纷应及时移交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及时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且案情复杂、证据不足,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必须通过侦查,获取证据材料,查清事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第九条 在处置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置。
(2)坚持"三优先"的原则,即优先接警、优先处警、优先救助。
(3)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调解在先,依法处罚。
(4)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原则,做到文明服务、热心助人,耐心教育。
(5)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无关人员透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 各投诉站暨公安派出所应依照《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110接处警对接工作实施办法》,对移送调处机构受理调处的家庭矛盾纠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核。对移交调处机构调处的家庭矛盾纠纷,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并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核批准。
(2)告知。对移交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应当及时填写《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
(3)登记。对移送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登记表》,登记存档备查。
(4)移送。公安派出所将《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连同先期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送调处机构受理调处。
第十一条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事)件,现场处置不力的,群众可以直接向110或妇联等部门反映投诉,必要时,公安机关、妇联及其他有关部门可现场督办。
第十二条 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组织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确保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扼制和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家庭平安,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司法、妇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投诉中心等部门或组织,应密切联系,加强协调,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情况,分析家庭纠纷及家庭暴力特点原因,总结报警投诉及处置工作经验教训,互通共享信息,商讨工作措施及对策,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各投诉中心和投诉站可采取电话回访,了解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形成原因和调处效果,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跟踪回访工作,对可能重新引发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采取疏导预防措施,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重大警情报告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家庭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对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事件,以及可能引发为刑事案件的重大家庭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通报妇联等组织,形成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共同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投诉中心、投诉站应当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台帐:
(1)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负责人名单;
(2)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3)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情况记录;
(4)反对家庭暴力重大警情及典型案例;
(5)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受理情况登记;
(6)公安派出所移送家庭矛盾(暴力)警情登记;
(7)家庭矛盾(暴力)回访情况登记。
第十五条  各地均应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实行科学考评,考核结果应作为本单位及个人综合考评依据之一,对在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