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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大亮点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

【信息时间: 2007-06-04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为此,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佟丽华认为,与过去相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七大亮点。
              一、既与国际公约接轨又体现国情
              佟丽华认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中国的实际国情。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的“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佟丽华认为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则较好地体现了公约中的“平等原则”和我国的宪法原则(第三条)。
              二、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是说儿童和家长可以干什么,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为保障儿童权利做什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体现了以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第七条)。佟丽华认为,像流浪儿童救助经费,儿童教育经费,以及省市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等,都应该纳入政府预算。
              另外,“社会保护”一章,实际上也较好地体现了政府的责任。
              三、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生命和健康最重要,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条)。佟丽华认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
              这次修法重点关注了校园安全问题(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如规定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佟丽华认为这是一条很有针对性的条款。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
              四、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除了规定有关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特别是这次有五个条款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佟丽华认为,这些条款不仅要解决未成年人“不上网干什么去”的问题,还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网络信息、电子游戏的内容以及出售、出租等都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用五个条款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
              五、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佟丽华认为,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被委托人应该有监护能力,一些上了岁数的爷爷奶奶连自己都照顾不了,显然是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二是必须“委托”,明确了父母的责任。
              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等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第四十三条)。佟丽华认为,此举将有效遏制成年人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等现象。
              六、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一条)。佟丽华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常常因为经济原因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只要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第五十六条)。佟丽华认为,这一条款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避免今年发生在安徽巢湖的四位未成年学生屈打成招的重大冤案。
              七、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佟丽华认为,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则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倾向。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都是参考其他法律施行的。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条文,但没有具体罚则,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时无法可依,只好不作处罚。最近商务部出台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有关处罚规定,但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实际上,烟比酒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