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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认定

【信息时间: 2016-06-20 阅读次数: 】 【打印】【关闭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外人发现家暴行为该怎么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时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够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怎样证明

  在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家庭暴力怎样证明呢?

  因为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场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采纳呢?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总之,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家庭暴力根据不同的尺度,有不同的区分方式。但根据施暴者的特点可以分为:

  1、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经济暴力: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5、冷暴力: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过性生活、不做家务等。

  【相关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如何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解读】 在处置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公安机关、医疗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都提出要求,明确义务与责任。相关措施不仅有助于固定法律证据,而且加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例如,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如何保护受害者?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法律专家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征求意见的一大亮点。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比较被动,如果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遭到骚扰、纠缠,只有发生直接后果时才能申请追究。征求意见稿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与细化,保护受害者。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发现家暴怎么办?

  第十三条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解读】 他人发现家庭暴力但未报案,或将承担责任。征求意见稿的这项规定对预防家庭暴力有着积极作用。

  例如,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强调,预防与处置家庭暴力不能零敲碎补,而应确立顶层设计思维。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教育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都是制止家暴的重要力量。